法律分析: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