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交通案件处理时摄像不侵犯肖像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交通案件的处理摄像,属于国家机关履行职责,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_x000D_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_x000D_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_x000D_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_x000D_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_x000D_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_x000D_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