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街头摄影侵犯肖像权吗
根据《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路人对自己的肖像,拥有肖像权。
不管照片是不是用作商业用途,只要未经过当事人允许,在公共场合拍摄他人,并将拍摄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公开传播,就已经侵犯了他人肖像权。拍摄者的本意是上传照片做自媒体运营,但很难保证这些照片不被人恶搞或用作其他用途,这样一来,就可能给被拍者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果被拍者要追究,拍摄者和发布者也得承担责任。
不管在哪种情况下,拍照前都应该与拍摄对象提前沟通,到对方允许,如果对方提出照片稿费,双方也要提前协商好。在进行街拍后,要将照片公布在网络这种公开媒介,如果未经本人同意或者是用其照片去盈利,都构成侵犯肖像权。
二、侵犯肖像权的法律责任
当下流行的街拍,在没有经过肖像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是不能进行拍摄的,即便是肖像权人同意被拍摄,但拍摄者将其拍摄的内容公开的行为仍需要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还需要注意的是,网络上使用的各种各样以他人肖像为基础的表情包,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也会被认定为侵权。
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的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三、哪些行为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1、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传某人的先进事迹,在报纸、电视台、电影中使用先进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征得某人的同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4、寻人启示刊登照片等。
5、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