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必须经过的程序
1、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希望订立合同要约;
2、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其要约,在一定期限内发出承诺;
3、双方当事人采用某种订立合同的形式,双方就该合同内容同意并签字或者直接履行主要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二、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
签订合同时,谈判双方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这样,签订合同才有意义。
1、守法的原则
2、自愿的原则
3、公平的原则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原则主要强调了三点:
(1)强调了签约双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利益上的互相兼顾。不允许以上压下,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也不允许以小讹大、以穷吃富。
(2)强调了签约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充分协商,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达成一致协议 (凡是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订立违反对方真实意愿的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3)强调了签约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坚持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
由于合同不同于行政调拨,一般来说它应是有偿的。
因此,订立合同,必须将公平、公正贯穿始终。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将公平作为出发点,这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前提条件。
4、诚实信用的原则
讲诚实、守信用,是合同当事人在经济往来中应遵守的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准则。不诚实、不讲信用是经济交往中的大忌。目前,全国各级政府组织企业开展的“重合同守信誉”活动,就是为了促进合同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度,进而促进企业依法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