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权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专属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对于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具有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行使法律解释权。当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的法律依据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这种解释同宪法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除专属立法权外,还可以授权立法。2015年修改立法法,进一步明确有关授权立法的具体内容,规定了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特定事项授权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为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顺利实施,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作出21件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司法体制等方面的一批重大改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