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如下:
1、不能交付;
2、交货延迟;
3、商品房质量缺陷;
4、承担商品房面积短的责任;
5、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
6、绿化、配套设施、装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