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不予受理:1. 超过诉讼时效期限;2. 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3. 争议已经解决或者不存在争议;4. 当事人不具有请求权或者代理权;5. 不具备仲裁管辖权;6. 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排除情形。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还需考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例如必须经过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先行提出仲裁申请等。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裁决有异议,可在作出裁决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存在法定排除情形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