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房屋损坏,如果是因承租人保管不善、或者不按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而导致的,由承租人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如果是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则承租人不赔偿,并可以根据租赁物的损坏情况要求减少或者不支付租金。
一、出租房子热水器坏了到底该谁来付这个钱
根据热水器的损坏情况来看由谁负责。房屋租赁期间,热水器由于自然老化损坏,属于正常消耗损坏,应当由房东承担维修责任。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不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承租人的使用不当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热水器损坏,则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二、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的出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中负有以下义务(承租人享有的相应权利):
1、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以及维修租赁物,出租人还有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的的;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当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复,出租人有及时修复的义务,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相应的如因出租人不能维修租赁物影响使用时,承租人有减付租金的权利。同时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有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的义务且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若承租人没有购买该出租的房屋,则租赁物所有权变化,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有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的权利。
除此之外,承租人还享有如下权利:
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三、租赁合同依法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租赁合同依法终止的原因有租赁期限届满、合同提前解除、租赁物损失和损坏。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承租人因不能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部分或者全部损坏或者灭失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承租人因部分或者全部损坏、损失租赁物,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