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才是经济性裁员。不能被裁的人员:尚在观察期的;因工伤或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伤处在医疗期;女性员工处在三期的等等。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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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_x000D_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_x000D_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_x000D_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_x000D_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_x000D_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_x000D_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_x000D_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