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外地居民家庭限购一套,本地居民家庭限购三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