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与附属合同的区别:
1、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
2、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对于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即为附属合同,附属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