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办理撤销婚姻登记的条件: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未到法定婚龄的;
4、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持有的证件和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三)撤销婚姻登记办理程序:
1、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
4、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拟写撤销婚姻决定报民政局批准,并将撤销婚姻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一、离婚与撤销婚姻的区别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撤销婚姻是指在法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法律行为。
离婚与撤销婚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结果受双方意愿影响不同。
(1)离婚与撤销婚姻虽然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但离婚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必须是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以及孩子的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才可以办理,是双方行为;
(2)而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只要受胁迫一方有证据证明自己被胁迫即可,无需对方同意。
2、时限不同。
(1)协议离婚的双方可以随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在不存在女方为怀孕、分娩、终止妊娠等或据上一次诉讼不满6个月的特殊情况的,起诉离婚是没有时间上的限制的,一方可以随时提起离婚诉讼;
(2)而可撤销婚姻,则要求受胁迫方在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法律结果不同。
(1)离婚仅仅意味着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对先前夫妻关系的存在并不否认;
(2)但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双方根本不曾存在夫妻关系。在婚姻被撤销后,双方还都是没结过婚的单身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