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出生时:乙肝疫苗(第一次)、卡介苗;
2、1月龄:乙肝疫苗(第二次);
3、2月龄:脊髓灰质炎疫苗(第一次);
4、3月龄:脊髓灰质炎疫苗(第二次)、百白破(第一次);
6、4月龄:脊髓灰质炎疫苗(第三次)、百白破(第二次);
7、5月龄:百白破(第三次);
8、6月龄:乙肝疫苗(第三次)、A群流脑疫苗(第一次);
9、8月龄:麻疹疫苗(第一次)、乙脑疫苗(非活第一、二次)、(减活第一次);
10、9月龄:A群流脑疫苗(第二次);
11、18月龄:百白破(第四次)、麻疹疫苗(第二次);
12、2岁:乙脑疫苗(非活第三次)、(减活第二次);
13、3岁:A群流脑疫苗(第三次);
14、4岁:脊髓灰质炎疫苗(第四次);
15、6岁:乙脑疫苗(非活第四次)、(减活第三次)、A群流脑疫苗(第四次)、精白破(第一次);
16、16岁:精白破(第二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疫苗生产实行严格准入制度。
从事疫苗生产活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从事疫苗生产活动,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从事药品生产活动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适度规模和足够的产能储备;
(二)具有保证生物安全的制度和设施、设备;
(三)符合疾病预防、控制需要。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超出疫苗生产能力确需委托生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接受委托生产的,应当遵守本法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疫苗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