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2021年贵阳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
一、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实报实销。
二、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按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不能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参照受诉法院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三、护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按护理人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收入参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根据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发生的费用实报实销。
一般按照住院时间、居住地与医院的远近程度、复诊的次数相对应。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六、营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在北京如受害人或原告主张营养费的,一般应当通过鉴定机构的鉴定来确定营养期限,否则法院很难支持。
七、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10%)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般情况死亡交通事故或一级伤残是5万元,低一级别递减5000元。十级伤残赔偿5000元。
十一、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为主。
十二、伤残鉴定费
依照实际情况赔偿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