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下列情形下属于房屋产权的原始取得:
1、依法新建房屋;
2、依法没收房屋,这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收归国有的房屋;
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无主房屋是指没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房屋。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法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房屋。)
4、添附的房屋,如对房屋翻建、加层、扩充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