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1、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然后履行抗辩权属于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只有当事人互相对待付款,一方不履行,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才有必要产生另一种抗辩权;
2、合同的履行有顺序。不安抗辩权是合同先履行人在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抗辩权。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有先履行的义务。因此,不安抗辩权不发生在同时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也不发生在先履行人不履行的情况下;
3、履行方必须掌握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当事人没有中止履行的确切证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