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这是可以的。你说的情况不是“更换执行法官”,而是“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的更换”,现行有关规定规定,合议庭成员因为需要回避或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可以更换。2、“要求双方重新把案子的事情经过叙说一遍”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这是该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遵守“集中审理原则”和“直接原则”的体现。根据这两个原则的要求,该法官在重新参与到这个案件中后,需要自己亲自审查证据,检验物证,让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出庭并亲自听取他们的口头陈述,听取法庭辩论,所以也就需要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