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国家层面标准:
2008年环保部印发《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半导体器件》(征求意见稿)。规定VOCs的限值现有企业为80mg/m3,新建企业为60mg/m3。
2008年环保部印发《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子元件》(征求意见稿)。规定VOCs的限值现有企业为80mg/m3,新建企业为50mg/m3。
2008年环保部印发《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子终端产品》(征求意见稿)。规定VOCs的限值现有企业为70mg/m3,新建企业为50mg/m3。
2008年环保部印发《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平板显示器、电真空及光电子器件》(征求意见稿)。规定VOCs的限值现有企业为100mg/m3,新建企业为80mg/m3。
2015年环保部印发《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0mg/m3,特别排放限值是80mg/m3,没有涉及TVOCs。
2018年环保部印发《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0mg/m3,TVOCs是150mg/m3。特排限值分别为50、10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