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信息;
2、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方式交换他人信用卡信息,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其中,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收购是指以金钱或物质利益从相关人员手中交换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合法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