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公证处的职能作用
公证的职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2)通过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维护各种民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3)通过办理公证,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4)预防各种经济和民事活动中的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
(5)促进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和文化交流,从而保障对外开放的顺利实施。
二、公证制度有哪些功能
(1)服务保护功能。公证机构是最先参与社会民事、经济活动,为公民和法人提供律服务和法律保护的法律部门,通过公证活动,帮助、指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促进法律行为的履行。如公证合同的履约率在98%以上,而未经公证的合同履约率只有70%左右。公证机构还将执法中接触的大量信息和发现的问题,以法律建议的形式反馈给立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和公民,将社会管理和企业经营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与完善。
(2)公证预防功能。公证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具有防微杜渐、完善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经济稳走和社会的安定团结的作用,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第一道防线,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经公证机构公证,有助于消除纠纷隐患。促进当事人依法履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如:山东菏泽地区通过办理宅基地公证,使农村民事纠纷下降了20%,保护了个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当地经济的发展。
(3)监督保障功能。公证机构是国家司法证明机关,通过公证活动,保证国家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制止不法行为,帮助公民、法人解决经济,民事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教育公民遵守国家法律,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仅1997年,公证机构共制止违法行为18893起,为国家,企业和公民避免经济损失276.8亿元。公证机构还直接参与对招标、拍卖、开奖、抽签、评选等活动的现场监督,保障这些活动严格依法进行,防止询私舞弊行为发生,保护广大参加人的合法权益。
(4)沟通、媒介功能。在经济、民事交往中,公证机构处于第三人的立场,与当事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公证书又具有真实、合法的特点,而且不受人员、语言地域、行政隶属关系等左右,是国际国内通行可靠的法律文书,是增进民事、经济主体之间相互了解、消除障碍和隔阂、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和媒介。通过地区间、国际间公证组织的合作和沟通,对引进外资、发展横向经济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