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可以的,不过银行不负主要责任,需要警察协助你追回。
1.各家银行在自助转账系统的设计上有所不同,有些银行的A机在转账时输入对方卡号,显示屏不显示对方姓名以进行核对,而有的银行则在客户输入账号后,机器自动提供对方全名或姓或名用以核对。
2.一旦出现转错情况,银行不负责协助追回。银行工作人员建议,在发现汇错账户后,客户最好尽快到就近的银行柜台,凭转账当天A机出具的打印凭条向银行工作人员核实对方账户是否存在。如果对方账户不存在或无效,则款项将在一定时间内自动回到汇款人账户。但如果对方账户真实存在、有效,那么汇款人可以要求银行工作人员提供对方的联系方式。
3.如果银行不愿提供对方个人信息,汇款人则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出面介入调查。首先公安机关会要求银行查实对方身份,然后和对方沟通是否愿意把钱退回。若对方不肯将钱退回,汇款人可以凭借汇款单到法院提请民事诉讼,法院可采用不当得利的法律条款协助汇款人将钱追回
4.此外,汇款人还可以携相关证据到当地法院请求诉前保全。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账号和用户名,到收款方账户的开户银行查封账号,并根据对方在银行留下的个人信息和对方取得联系。如果对方不承认或不愿归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