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某与渠某经媒人刘某、史某、侯某介绍相识,2020年的农历八月二十,周某与渠某见面时,周某给渠某1100元,并分别给侯某、刘某即两位介绍人每人200元红包。随后,周某到渠某家认门,并给史某即第三位介绍人的两个孩子每人200元红包。后来,渠某去周某家时,周某又给渠某万元,给刘某、史某、侯某每人4000元,并由侯某捎回周某家亲属给梁某的5000元红包。周某与渠某经互相接触了解,没有达成结婚的意向。经协商,渠某退还周某万元,并退还周某购买的“三金”,史某退还周某媒人介绍费3000元。周某与渠某交往期间,周某还多次给渠某转账,周某与渠某婚约未成立,但周某为此支出大量财物。因周某心中不满,向法院起诉要求渠某返还万元,侯某返还9200元,刘某返还6600元,史某返还86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史某已经返还原告3000元,故不再予以返还,结合本案相关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刘某、侯某各自返还原告媒人费3000元。
法官说法
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婚前由男方给付女方数额较大财务。对于彩礼范畴,依据彩礼的意图性,除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无条件赠与的物品及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其他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金钱给付,应当认定为彩礼。原告周某主张与被告渠某交往过程中向被告转账共计万元,要求被告返还,结合转款的次数及数额、用途,该部分转账应系双方交往过程中二人的正常花销,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史某、侯某为原告介绍对象并各自收取原告4000元介绍费,结合本地经济条件、教育程度、婚姻观念和传统习惯,本地农村大部分适龄青年婚姻还需“媒人”牵线搭桥,且“媒人”为促成一桩婚姻亦需要奔走操劳、费心费神,向“媒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和民风民俗。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渠某经媒人介绍,双方没有建立婚姻关系,但是被告刘某、史某、侯某作为媒人为促成本案中两人的婚姻也投入了精力,故应根据本案实际酌情予以确定二被告需返还的数额。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最常见的就是以各种名目索要彩礼的现象。“高价彩礼”与我国大力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违背了婚姻自由的本意,往往给当事人的婚姻和婚后生活带来困难,也腐蚀了人们的思想,败坏了社会风气,不利于弘扬移风易俗的社会新风尚。故促成婚姻成就的过程中,媒人投入了一定的精力,适当收取一定的费用符合民间习俗,但如借此以各种名目收取远远高于本地消费习惯的费用,在婚约不成立的情况下,依法应予以返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