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鉴于淫秽物品主要是通过视觉、听觉的方式表达其自身内容的,其内容主要涉及性行为和对色情的宣扬,故判断一个物品是否淫秽物品,在通常情况下以正常人的视角,运用常识即可作出判断,与需要专门知识的死因鉴定、××鉴定、毒品类型鉴定等存在显著区别。公安机关对涉案物品的鉴定意见是认定涉案物品性质的一个参考依据,但非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