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之规定,淫秽物品是包含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物品。鉴于淫秽物品主要是通过视觉、听觉的方式表达其自身内容的,其内容主要涉及性行为和对色情的宣扬,故判断一个物品是否淫秽物品,在通常情况下以正常人的视角,运用常识即可作出判断,与需要专门知识的死因鉴定、××鉴定、毒品类型鉴定等存在显著区别。公安机关对涉案物品的鉴定意见是认定涉案物品性质的一个参考依据,但非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