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约定永久居住权,保障终生居住。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的期间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失效。
一、怎样才能确定法院的居住权
法院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民法有户口是否拥有居住权
有户口并不会当然取得房屋居住权,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或遗嘱方式取得房屋居住权。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民法典里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是这样的:1、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2、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3、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4、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