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对矿山开采后的生态修复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矿山企业依据生态修复方案和技术标准,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矿山采取不同的修复措施,实现生态环境恢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确保修复效果符合国家标准。办法还规定矿山开采结束后,矿区内必须留存必要的生态空间和水源涵养功能,重点保护海拔高寒地区、重点保护物种及其栖息地、具有特殊历史、文化遗产的区域。此外,《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还设立了资金保障机制,要求矿山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修复专用账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投入生态修复资金。并规定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造价核算,并编制生态修复成本预算,明确生态修复费用的范围、标准和支付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八十三条 开采矿山后必须进行生态修复,恢复生态环境。采矿权人负责生态修复工作,生态修复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