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新护照须在旧护照有效期到期前半年内办理。
按照规定,以下情况可以申请换发护照:
⑴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
⑵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
⑶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
⑷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一)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二)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民申请换发普通护照,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外,应当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应当向其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