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那么,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要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方面的证据应当由债权人负责提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_x000D_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_x000D_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_x000D_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