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
2、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
3、存量房买卖 (存量房买卖+购房按揭组合业务);
4、房改购房;
5、互换;
6、赠与(受遗赠);
7、继承;
8、析产;
9、财产约定(含夫妻财产和离婚财产);
10、安置房产权;
11、依生效法律文书转移;
12、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1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4、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15、预购商品房预告转现+抵押转现登记;
1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1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