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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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的必备条件以及依据《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是必须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的,未经登记则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一、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的必备条件包括:
1. 权属来源需合法;
2. 边界描述清晰;
3. 四至界线无纠纷;
4. 提交的申请材料需真实、合法、有效且齐全。

二、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若未经登记,则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百零八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延伸阅读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首先,申请人应当是权利人;其次,不动产权证书上应当有明确的登记权利人;第三,不动产登记簿上应当有明确的登记权利人;第四,申请人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第五,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第六,申请人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第七,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第八,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结语:首次登记办理不动产需满足四个必备条件,包括权属来源合法、边界清晰、四至界线无纠纷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且齐全。依据《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依法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因此,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 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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