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义务可以免除。以下情形构成停止或免除同居义务的充分原因:
1、有正当理由暂时暂停同居。因公务或私务需要,长期合理离家;因健康原因住院或者其他情况不能全部履行同居义务或者只能履行部分同居义务的。这种情况对夫妻关系没有负面或实质性的影响。中止同居的原因消失后,夫妻双方自然恢复同居。因此,同居中断的一方不需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2、有法律原因停止同居。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婚姻关系破裂、离婚诉讼期间不堪同居的,免除同居义务;夫妻关系破裂协议分居也是停止同居的充分原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