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公安的时间,分为两种情况:一、公安机关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会撤销案件将其释放,此时结案。二、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会在二个月内移交人民检察院。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会在三个月内移交人民检察院。有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法定类型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在三个月内移交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