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提交的材料包括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其他房地产权利登记申请书、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土地利用来源文件、房屋建设申请文件、预售许可证等,房地产单位明细表。身份证明、公安部门门牌号证明、拆迁前原房屋房产证,房屋转让证、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以及由银行和开发企业确定的地块或房屋号与抵押登记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抵押情况报告。
一、抵押登记证明他项权证存在
1、抵押登可以记证明他项权证存在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2、办理抵押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然后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以房屋抵押为例: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深圳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深圳市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参照(一)提供)
3、土地权属证明
(1)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提供《房地产证》或者其他房地产权属证明。
(2)土地使用权未初始登记的(与房屋所有权登记一并办理),参照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即:竣工验收证书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者竣工验收备案回执)。
6、建筑物命名批复书。
7、竣工结算文件。
8、竣工测绘报告(包括:《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现状测绘的,可不提供《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9、房屋公共设施专用基金证明。
10、已批准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正、副本)。
11、房地产分栋、分户汇总表。
12、除上述文件外其他情况:
(1)合作建房的,提供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合作协议书和产权分成详细清单。
(2)属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提供经规划部门确认的证明材料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的书面约定。
(3)集资建房的,提供有关部门批准集资建房的文件。
(4)拆迁赔偿的,提供拆迁赔偿清单及拆迁补偿协议。
(5)农村统建楼的,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统建的文件。
(6)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经处理并准留的,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交罚款的发票;
(7)历史用地遗留问题竣工项目的,提供有关文件。
(8)合同对配套设施移交政府有约定的,提供移交协议书。
(9)原已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国有土地证书等其他权利证书的,提供其权利证书,可不提供4、5、6、7项。
13、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1、身份证明材料中,除第(4)项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除户口簿)需提供原件外,其他提供复印件并核验原件,第(2)、(3)项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印章。2、其他材料提供原件,如报建、验收文件已交档案馆归档而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盖有该馆原件已存档章的复印件。3、境外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