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不是遗产,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享有,由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而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宅基地使用权由本户其他家庭成员继续共同享有,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
一、宅基地的转让是否受法律保护
关于宅基地,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集体成员的生活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的。集体成员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和出租。而集体成员对在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两处住房;(2)转让双方都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经集体组织批准;(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6)出卖宅基地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宅基地确权只能是户主吗
在宅基地确权过程中,很多农民朋友都在为一个事纠结,那就是宅基地确权写谁的名字好呢?很多人甚至会对确权证书上名字写谁这件事争论不休,之所以会这样,就是因为大家都错误地以为,在确权证书上户主名字是谁这地就是谁的。其实,一般情况下,确权登记证上写的都是户主的名字。但是在农村,无论是承包地还是宅基地,都是以户为单位的,也就是说,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整个家庭的,证书上写谁的名字其实都无关紧要,户内所有家庭成员都享有同等的使用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遵循“一户一宅”制,建房的标准不能超过各省市规定的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