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征收新河镇红卫村、汪家河村、洪二村、洪三村集体农用地2.2079公顷(含耕地2.0541公顷);另同意使用你市汈东农场汈东生产大队、长乐生产大队国有农用地0.9062公顷(含耕地0.8861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1141公顷。该批次用地位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