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行使主体:1.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双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2.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受损害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撤销权行使方式: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2.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3.区分不同的撤销事由而规定以意思表示或者诉讼方式为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