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是普通程序。如果法院或者其他的机构对一个案件给出了最终的裁决,但是当事人对这项裁决有异议的,也是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的,这就是对执行异议的诉讼。执行异议的诉讼是需要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
执行异议之诉是普通程序。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作用
1、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虽然确立执行异议程序,执行中有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时,案外人有权提起异议,但也存在很多不足。
首先,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案外人就其实体权利与相对人进行辩论的权利,显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其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即使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也没有后续的救济方法。
再次,中止执行仅是执行程序的延缓和阻却,有悖于权利保护的彻底性要求。
最后,因执行异议对原裁判提起再审,经再审认为原裁判并无不当并向法院提出书面说明的,应恢复执行。此时,案外人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保障。
2、切实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
当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均可以提起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可能会对某些事件无法达成意见上的一致而产生一定的纠纷,而出现纠纷我们通常会向法院进行起诉。法院收到起诉申请之后,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如果当事人对于裁决有意见的,可以提起上诉,这是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