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均起诉问题的处置
对于如何处置这一情况,出现了不少分歧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后起诉的案件是否应该受理。当事人起诉的时间必有先后的之分,一方起诉后即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另一方若对裁决不服,也在规章的期限内要求起诉,部分法官认为另一方是对同一裁决不服起诉,法院对先起诉的案件也会进行全面审查,因此不需再受理另一方起诉;部分法官则认为,诉权是由法律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只要当事人起诉符合法律规章,则必须受理,双方互为原、被告。
二是受理后合并审理还是分案处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章的解释(二)》规章,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湖南省高院2009年5月2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章,应当合并审理,分案作出处置。并案审理应理解两个案合并成一案,但是是将前案并入后到后案中还是将后案并入到前案中,亦或合并成一个新案未予规章,且二案并成一案后,另一案(案号)是否应裁定终结诉讼;合并审理应理解为将二案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但案件数量不变。
三是审结后送达裁判文书及上诉的处置。若并案审理,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一份裁判文书,该文书应该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体处置结果,但案裁判文书中,是否应对合并审理的情形予以叙明亦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章,对另一案法院是否应当出具其他裁判文书对被并案件的处置作出说明,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判决不服,对并案的判决进行上诉的话,是否也需就被并案件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