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应当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通常由公安机关在看守所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移交监狱执行时,剩余执行期间少于三个月的,由公安机关在看守所执行剩余期限。罪犯可以预期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2.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法由监狱执行,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公安机关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罪犯移交监狱执行。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