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目前许多用人单位出于合规性考虑,采取“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薪酬制度,并将考勤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评定指标。如果员工出现迟到、早退及旷工,用人单位减少支付相应绩效工资,法院认为这属于用人单位合理行使管理和用工的自主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