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律师是什么
破产清算律师就是所谓的破产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是由法院指定的。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
二、律师事务所不宜担任管理人情形
(一)因执业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三)执业许可证被吊销或者注销;
(四)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有重大债务纠纷;
(八)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九)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十)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律师不宜担任管理人情形
(一)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
(二)因执业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三)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四)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八)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
(九)执业责任保险失效;
(十)有重大债务纠纷;
(十一)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