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理律师能否向被告调查取证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是指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过程中,调取、收集、核实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证据材料的权利。一是司法机关调查之后,辩护律师在行补充调查。同一证据来源,首次调查权属于司法机关,辩护律师享有事后补充调查的权利,一旦发掘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便会与司法形成相益得彰的效果。二是先阅卷再调查。仔细阅读案卷,辩护律师可以了解案情,还可以找出案卷中存在的疑点。找准问题,补充调查才可能是有效的。三是先听取被告陈述再调查取证。被告人最了解案件情况,无论其陈述是否真实,都有助于辩护律师发现问题,以便确定调查取证的方向。其中从调查以证的程序看,辩护律师应当遵循依法调查取证的原则,凡司法机关不得采取的非法取证方法,辩护律师也不得采取。不得威胁、引诱或指使证人作伪证,更不得变造、伪造证据,如果遭到拒绝,也不得强制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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