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律师是可以依法调取被告人的相关信息的。但是,律师调取被告人的信息,仅限于在本案中确实依法需要的那—部分信息情况。超越办案需要的其他个人信息情况,律师是不能超越范围调取的。还有一些需要被告当事人提供的,被告当事人如果不同意配合,律师也是不能向被告当事人强行调查取证的。因为任何当事人都不可能配合对方当事人请的律师来对付自己。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原告委托的律师很务实,有实实在在通过协商解决案件的有好态度的,有的对方当事人还是会配合的。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因为绝大多数的原被告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利益是对立的,这就决定了他们的态度是会对立的。然而在案件当中,原告需要被告的个人信息并不多,一般都只会是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有了这些基本信息,就可以依法写成《民事起诉书》。被告的其他具体信息,可以进入程序以后,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完成。因此,原告委托的律师一般没有必要调查收集被告的信息。因为原告一般都是知道被告的基本信息的。不知道的情况是极少的,拿着律师证和调查函,就可以到被告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都可以依法调查完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