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有立案的权利的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及军队保卫部门分别行使,具体如下:
1、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国家安全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4、军队保卫部门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5、监狱: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6、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刑事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立案的三个条件如下:1、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2、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管辖范围。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在经过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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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