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权查看婚姻登记档案的主体有:_x000D_
1、婚姻当事人;_x000D_
2、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依职权可以查看;_x000D_
2、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为办理案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_x000D_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