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对联合体的规定
1
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5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对联合体的规定
1
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3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