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之后诉讼主体是谁

律师回答
摘要:公司与股东纠纷中,诉讼主体取决于纠纷性质。若是公司与另一方的纠纷,则以公司为主体;若是股东个人纠纷与公司无关,则以股东个人为诉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以公司为被告,若原告将其他股东一并起诉,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第三人。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时应注重调解,若无法达成一致则应及时判决,公司应在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原告股份。
诉讼主体是公司还是股东,要看该纠纷参与人,是公司与另一方的纠纷,还是股东自己个人的纠纷。如果股东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即是公司为主体。股东个人的纠纷,与公司无关,则应以股东个人为诉讼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诉讼主体的确定取决于纠纷参与人的身份。如果纠纷与公司有关,则公司为诉讼主体;如果纠纷与股东个人无关,则股东个人为诉讼主体。在解散公司诉讼中,股东提起诉讼应以公司为被告,如原告将其他股东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法院应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时应注重调解,如果当事人可以达成协议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则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应及时作出判决。在调解过程中,公司应在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原告的股份,但在此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六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六十八条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v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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