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包工头向公司要工程款管辖法院
工程款纠纷是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追讨工程款
首先了解这里说到的实际施工人包括哪些类型,合法的承包人不是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有以下类型:
(1)转包的承包人;
(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
(4)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有以下途径:
途径一,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往往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合同,他们是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相对人。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
途径二,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
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是行使代位权的表现。在起诉时,以发包人为被告,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工程价款范围应包括:
(1)实际拖欠的工程款及其逾期付款利息;
(2)施工进程中发包人签证确认的价款;
(3)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导致实际施工人的停工、窝工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