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人社秘〔2020〕47号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
服务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整体水平提升,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关于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权限
申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属地审批和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工作原则。
二、职业中介活动的概念和范围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职业中介活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2.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
3.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
5.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
6.开展网络招聘;
7.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
8.其他职业中介活动。
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核发条件和核发程序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新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载明“职业中介活动”,有效期限为5年。
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许可证的核发条件
1.有明确的服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3.有开展业务的固定场所(不少于20平方米)和办公设施;
4.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
参加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或委托举办的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项能力证书,或具备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知识(包括取得人力资源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等情况),或具有6个月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核查专职工作人员在申请许可的新机构外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并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保情况),视同具备相应能力。
(二)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按管理权限向服务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不予受理。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4)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承诺、监督电话、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
(5)开展业务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或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6个月)、办公设施清单;
(6)专职工作人员具备相应能力的证明材料原件。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所需提交的材料,尤其是第(2)、(3)、(5)项材料,若能通过现场考察或信息共享渠道获得的,不需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
2.现场考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企业(含民办企业)要进行实地考察。主要察看申办服务机构拟开展业务的情况,包括人员配备、场地建设、设施设备、规章制度等情况,并根据核查结果提出初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