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是因为工伤死亡和被他人非法剥夺生命死亡的,现行法律规定的丧葬费有一个比较方便计算的公式:当地上一年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再乘以六,这个当地是指受理此次案件的法院的所在地。所以案件处理的地方和时间不同,丧葬费的赔偿数额也是会有所差异的。丧葬费一般用于购买死者的寿衣、为死者化妆的费用,在殡仪馆停尸和火化的费用。毕竟人死后,也是有尊严的。但是如果这些花费超过了之前侵害人赔偿的数额,是不能要求再额外赔偿的,不足以支付的部分只能由受害者的家属自行承担。
如果死者是普通的职工,在退休之后,正常死亡的,家属也可以向企业索要丧葬费和一定的救济费。这部分职工的丧葬费用以当地的社平工资为计算标准,一般丧葬费为三个月社平工资的总和,救济费为十个月社平工资的总和。
如果是公务员的话,那么这个丧葬费用是比较高的。公务员的丧葬费标准一般以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一般是其二十倍,还要加上该公务员四十个月的工资。
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